第十三条

有效

林地和林木的流转期限:

(一)通过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林木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经营或者流转的期限。林木使用权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