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林地和林木的流转期限:(一)通过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三)林地经营权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四)林木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经营或者流转的期限。林木使用权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