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供血与临床用血第二十六条有效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采供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