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供血与临床用血第二十五条有效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制备、检测、储存、运输;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