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制备、检测、储存、运输;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