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供血与临床用血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临床用血费用,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