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工会相关设施和活动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工会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维护、管理和工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