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