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依法撤销,其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工会组织合并的,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二)工会组织分立的,按照比例合理分配;

(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的,应当进行清算,剩余部分移交上一级工会处置。

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设施和场所等不动产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标准,采取置换等方式保障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