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九条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安排其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