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依法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劳动权益事项开展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