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支付,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