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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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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支付,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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