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