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