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