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