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