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依照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还应当同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