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备案报告应当使用专用文号,写明报备事项。规范性文件涉及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其相关研究论证、听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作为备案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附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五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