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搬运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搬运遗体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