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殓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医疗机构应当维护医疗秩序,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禁止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泄露死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