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对于医疗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身份信息、亲属信息。确实查找不到信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是否需要继续保留遗体意见。对于不需要继续保留遗体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殡仪馆接运。
对于医疗机构外死亡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殡仪馆接运,并查找死者身份信息、亲属信息;确实查找不到信息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调查情况出具是否继续保留遗体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