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七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发现有组织犯罪等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