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发现有组织犯罪等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