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鼓励旅游经营者申请参加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并有权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