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