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