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鼓励旅游经营者申请参加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并有权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