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