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