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