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