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对交通事故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一般性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专业人员进行。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现场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