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应当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