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理念,增强防病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等知识的传播,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