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