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更新、归并、迁移、使用、注销、终止和保存等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明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责任人,规范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城乡居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开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