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重大疾病发生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需要等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增加服务内容,并组织实施。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应当通过在服务场所公示等方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免费政策的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