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规范开展随访、体检、评估、宣传教育等服务,实现健康信息监测和动态跟踪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优生优育、城乡居民健康素养调查、医养结合服务和地方病防治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有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慢性病一体化门诊,提供诊前、诊中、诊后一站式服务。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