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更新、归并、迁移、使用、注销、终止和保存等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明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责任人,规范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城乡居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