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