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