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