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