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