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