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禁止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