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禁止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