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渠道及兼作分洪道的渠道内建设有碍输水和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禁止向灌区水利工程渠道水域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

禁止在涉及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的渠道设置排污口。确需在其他渠道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