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禁止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