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经依法批准占用灌区内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以及占用灌溉农田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