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五)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