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缮:

(一)电梯故障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消防器材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且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和公共构件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

(五)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后,物业服务人可以直接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物业服务人不申请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申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拨付申请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结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完成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未及时决定修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人未及时修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限期修缮;逾期未修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修缮,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