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