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参照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建设单位对示范文本作出修改的,不得减损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后,向其移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中的物业管理资料副本一份。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